21年教师考试教育综合知识:学生的主要权利

来源:招教网时间:2021-03-10 12:01:30责任编辑:diyup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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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:

(一)受教育权(学生最基本的权利)

1、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:指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,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。

例子:年满六周岁,家长不让让学、学校不接受、自己不愿意去上学;

2、学习权(考察较多)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,在教育教学过程中,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。

例子:不让学生参加教育活动、不让学生考试、不让学生使用学习实验室等都是侵犯教育权的。

3、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,享有教师、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、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,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,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。

(二)人身权(公民最基本、最重要、内涵最为丰富)

1、身心健康权。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、人身安全、心理健康等内容。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、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,禁止向学生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、报刊、音像制品。

例子:打学生,学校校舍年久失修,造成身心伤害的。

2、人身自由权。(考察较多)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,不得对学生关禁闭。

例子:搜查、关禁闭

3、人格尊严权。学校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例子:体罚、变相体罚(不直接体罚,抄题,跑圈)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(侮辱学生,起外号,造成学生心理伤害)

4、隐私权。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、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。

例子:拆学生的信,未经过学生同意进行排名和公布排名,翻看学生手机等。

(三)财产权(具有物质财富内容,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)

1、财产所有权,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。幼儿年龄虽小,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、侵犯其权利。

2、继承权,是指依法享有的、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。

3、受赠权,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。

4、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。

例子:考没收东西、不归还,家长教师占有学生财产,压岁钱。

区分点:

1.区别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:伤残致死等/情节较轻(打两下、打骨折,跑两圈、跑晕)

2.区别人身自由与隐私权:在场/不在场(搜查)

3.区别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:侮辱人格/自己信息和秘密泄露(尿床-不要像小明一样、真丢人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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